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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65号(教育类0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斯诺克直播球迷网    发布时间:2024-01-20 04:09:19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全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层面,逐步加强了保障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完成修订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过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后,已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全部印发本省(区、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建议,探索建立与地方相适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体系,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教育部特别注重推动公办民办教育的协同、平等发展,在教育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教育政策的研制中,将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统筹考虑、一视同仁,着力营造公办民办互相借鉴、共同进步的良好发展环境,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和质量提升。

  《民促法》《若干意见》明确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具体实际的要求。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地方出台了分类管理的配套文件,制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分类方案,对本地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保障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落地。民办教育学校可以依照法人属性分类,享有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民促法》明确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一是招生自主权。在高等教育阶段,积极推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高校有关招生计划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所有参加普通高考招生的民办高校,都会在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招生简章的审核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高职分类考试进行招生录取,学生毕业后可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方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文件精神,“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强调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这对促进民办义务教育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二是专业设置自主权。教育部发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明确规定,高校可自主设置本科专业目录内的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实行备案管理;对于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高校可自主申请设置,报教育部审批。民办高校开展专业设置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与其他高校一致。2019年4月启动实施了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2019年度,共认定4054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210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吉林外国语大学、西安翻译学院、沈阳工学院、无锡太湖学院等19所民办高校的23个专业点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另有部分民办高校的723个专业点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入选的专业点大部分属于各高校特色优势专业,有利于促进民办高校提升人才教育培训水平。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存在区别,因此在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多项制度,从政策上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教职工同等权利,同时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督促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稳步提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2008年,原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明确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提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民促法》中明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

  2018年,《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依规定,民办学校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和相关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逐步的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待遇水平。

  为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细则》,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具体部署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有关要求。为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开展,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工商总局研究制定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推进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教育的不一样的属性,完善民办学校财务治理体系和收费机制。多地就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出台了配套文件,逐步加强了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力度。教育部将继续支持和推进地方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健全风险预警、防范和干预机制,确保民办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此外,教育部大力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印发《关于快速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教发厅〔2020〕2号),按照“能转尽转、能转快转,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分类指导、因校施策”的工作思路,坚持好中快进推动独立学院转设。

  2019年12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对明确执法范畴、压实执法责任、健全执法机构、提升队伍素质、完善执法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权威高效的教育管理体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合作、上下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抓教育治理,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教育部将认真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教育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你们的提案对于完善民办教育相关制度具备极其重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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